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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简化生育备案办事程序的通知
发布日期:【2017-10-25】 点击数:【】
各参保单位、各定点医疗机构: 按照2009年1月实施的《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》(冀政【2007】34号)第三十一条规定,参保职工生育须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,分娩结账时才能在医疗机构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。为方便参保职工,简化办事程序,现对生育保险备案和住院手续办理调整如下: 1、生育备案手续由参保职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改为在参保单位办理。 参保职工本人填写生育备案表(表样附后,表格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“下载中心——医保报表——审核科用表”下载),参保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审查、签字,经分管领导审核后,加盖参保单位公章,参保职工据此可到医疗机构分娩生育。 2、分娩住院手续的办理。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,须携带生育备案表、生育登记卡(准生证)、社会保障卡,进入生育保险程序。其中,生育登记卡复印件和生育备案表与住院病历一并由医疗机构存档,备查。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。 2015年8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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